根据2008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(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)第十条规定:
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:
(一)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、增值税免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;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0号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:
第二十三条《条例》和本细则第十条第(一)项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,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服务、转让无形资产、出售房地产和在建房地产项目。
前款所称不动产,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和形状的财产,包括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。
纳税人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修缮、装修房地产均为在建房地产项目。
可以看出,根据上述规定,纳税人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修缮、装修房地产均为在建房地产项目,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。所以,无论是办公室、工厂、车间的房屋装修所购买的材料,即使取得了有专用发票的进项税,也不能抵扣。